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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瓊 成都
  河南桐柏教師楊士付性侵學生案因縣政府缺錢拒賠再起波瀾。“嫌犯的賠償microSD沒到位,縣政府、教育局也一直說沒錢。”兒童維權公益人士李女士遞交申請,要求桐柏縣政府公開“三公經費”,“你不是沒錢嗎,看看你三公經費是怎麼花的?”未獲回覆,遂向南陽市政府提起行政覆議。
  公開“三公”話題正熱,但與教師性侵女童案,並無關聯的兩件事以一種意想不到的邏輯走到一起,還真是稀奇。其實,在責任尚不明確之前,討論政府賠償有些操之過急。針對兒童的傷害如此“罪大惡極”,以至於對罪犯的懲處難以撫慰公眾。除了罪犯,還有人新竹買房該為傷害負責,可那尋找責任人的路途不平且遠,性急的人們沒有耐性。具體到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當罪犯個人賠償能力遠遠不足,單位和政府就成了毋庸置疑的索賠對象。
  比如受害女童的家長,認為教師是學校的人,歸教育部門管理,說起來就是政府的人———教師幹了壞事,不找你政府找誰?部分網友則走向另一個極端,認為教師性侵女生是個人犯罪,自當認罪伏法烤肉,政府並非全能,不能為所有公職人員的私人惡行負責,政府不該賠償,否則等於是拿納稅人的錢為私人罪行買單。
  將問責的怒火捆綁或是迴避政府責任都失之武斷。任何潛在的罪犯、包括戀童癖如楊士付者,不會天生長著一張惡人的臉,或成天帶著一副色狼的表情。比如汽車貸款教師楊士付,在當地頗有口碑,是“有文化”“說話溫柔”“教學認真”的好人,與其暗地裡的作為反差甚大,被指為雙重人格。學校很難辨識、甄別出禽獸教師,除非真有火眼金睛這回事。
  僅僅以單一教師的獸行向政府索賠,恐怕並不能獲得法律支持。依照《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需要滿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等幾個要件。教師屬於汽車貸款廣義的公職人員,但並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性侵女童是利用職務之便,但又與教學本身無關。
  不能說校方和教育部門毫無責任,但責任必須細分:比如是否疏於管理,對楊在教室後部用塑料布隔出一角這樣的反常行為不加質詢;比如是否無視甚至縱容犯罪———曾經覺察到不妥、甚至發現楊的惡行卻不制止也不揭發;比如是否發現或者明知楊有戀童症並有犯罪前科,卻仍然錄用其人,變相放任狼入羊群。
  只有明確區分責任,才能實現分別懲戒,也才能最大限度上接近正義。不過,這樣的話,恐怕不是國家賠償,而是相關部門與官員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追究。這或許不能完全滿足受害者家屬的意願,卻是杜絕惡行、防範犯罪的有效手段。最怕一些地方傾向於拿錢了事,迴避深層次的責任追究與犯罪反思,或能短期維穩,卻不能長遠防狼。  (原標題:侵權責任不區分則政府賠償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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