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 外交部7日受權發表中國政府關於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重申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的嚴正立場,並從法律角度全面闡述中國關於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就此接受了新華社專訪。
  發立場文件非接受參與
  記者:為什麼我國政府要針對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就管轄權問題發表立場文件?據瞭解,仲裁庭要求中國於今年12月15日前提交辯訴狀。我國政府選擇在這個時機發表立場文件,是否可理解為是對仲裁庭上述要求的回應?
  徐宏: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有關南海問題提起國際仲裁。中國政府對此堅決反對,一再申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嚴正立場。
  菲律賓不顧中國的強烈反對,執意推進仲裁程序。一些人士不明真相,對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表示疑惑。還有人別有用心,片面或歪曲解讀有關國際法規則,藉此指責或影射中國不遵守國際法,妄稱中國為國際規則的“挑戰者”。
  針對這些情況,中國政府發表立場文件,從法律上闡明中國認為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闡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以匡正視聽。中國政府的立場文件不是關於仲裁案的辯訴狀,也不是針對仲裁庭的要求作出的回應。發表政府立場文件,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記者:我國政府的立場文件明確指出,仲裁庭對於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這一立場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徐宏:一是從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來分析。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領土主權問題,而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的範疇。《公約》框架下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僅限於處理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無權處理《公約》以外的事項。
  二是從中菲之間已經達成的協議來分析。中菲兩國之間通過一系列雙邊和多邊文件,已經就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的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達成共識,排除了其他方式。這是雙方之間的國際法義務。菲律賓單方面就有關爭端提起仲裁,違反了兩國之間的協議,違反了國際法。
  三是從 《公約》 本身的爭端解決條款來分析。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在某些方面可能被認為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但它也是中菲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於2006年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強制仲裁濫用公約程序
  記者:有一種觀點認為,菲律賓提起仲裁是依據《公約》的規定,仲裁本身也是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中國是《公約》締約國,也一貫主張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但卻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令人難以信服。請問對此有何評論?
  徐宏:國家之間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最主要、最優先的方式是當事國直接談判,而非仲裁。根據國際法,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爭端是各當事國的主權權利。國際仲裁只是其中的一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必須遵循“國家同意”原則,以當事各國的同意為基礎。在一個雙邊爭議中,如果一方不接受、不參與仲裁,另一方不得強行提起仲裁。
  《公約》雖然規定了強制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但適用這類程序是有條件和限制的。這類程序只能用於處理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如果當事國之間自行選擇了其他的爭端解決方式,也優先於這類強製程序;一方當事國還可根據《公約》作出聲明,將特定事項排除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因此,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顯然是濫用《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國際上不應該提倡這種做法。
  菲應儘快回到談判正道
  記者:我國政府發表立場文件,對處理南海有關爭端、維護南海的和平穩定有何積極意義?
  徐宏:立場文件強調,談判始終是國際法認可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國際社會傳遞一種信息:有關國家要妥善解決在南海的爭端,強加於人行不通,磋商談判是正道。中國敦促菲律賓儘快回到通過談判解決爭議的正確軌道上來。  (原標題:我就菲南海仲裁案發立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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